曹某某
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魏某
张志忠(湖北钟祥郢中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商应海,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峻清,被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曹某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曹某某。
审判长:王小云
审判员:马晶晶
审判员: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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