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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曹某某。

审 判 长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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