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忠,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曹某某。
审 判 长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