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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齐齐哈尔市舒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那,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万发五金商店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繁荣西社区131组繁荣2—2—9号
被告齐齐哈尔市舒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姜后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舒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舒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舒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舒某公司对原齐齐哈尔市聋哑制材厂拖欠原告的辅助材料款25,185.40元具有偿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舒某公司偿还辅助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已经证实原告多次催要该笔欠款未果的事实。因此,对被告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舒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欠款人民币25,18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舒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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