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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曹某2等与朱某1、朱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曹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曹某1、曹某2、周某某与被告朱某1、朱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1、曹某2、周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某1、曹某2、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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