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被告曹某乙(又名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梅 审 判 员 张朝帅 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
书记员:周俊英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