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以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林某甲、曹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是上家阙某某、“秃头”(均另案处理)的取款马仔,知道所取钱款可能系诈骗所得,其受永定上家所托帮忙寻找能“洗钱”的人。同案犯邱某甲、高某某、赖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是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伙。2019年2月底,被告人卢某某让被告人林某甲帮忙介绍能“洗钱”的人,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被告人曹某甲的介绍,得知朋友邱某乙(另案处理)的弟弟邱某甲那边有专门从事“洗钱”业务的团队。2019年3月初,被告人林某甲帮助卢某某与曹某甲、邱某乙协商“洗钱”的抽成问题,双方确定好各自的抽成后,曹某甲作为双方的中间人,将邱某乙提供的高某某团队的QQ号转交给林某甲方,之后被告人卢某某按上家指示购买昵称为“哈哈”的黑QQ与高某某团队联系具体“洗钱”业务。
2019年3月11日,被害人韩某甲被人电信诈骗18万元,被害人陆某某被人电信诈骗3万元,被害人鲍某某被人电信诈骗228万元。经查,涉案资金中的196.98万元通过李某甲的银行卡(62122612020486****)、杨某乙的农业银行卡(622848158872471****)、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08008812****)、李某乙的农业银行卡(622848221896015****)汇入同案犯高某某使用的尚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218879478****)内。同案犯高某某指使谢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苏宁易购使用刘某某的账户将涉案的196.98万元全部购买苏宁易购电子购物卡,再以折扣重新出售给散户的方式回笼资金,至案发时已回笼约60万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主体信息、公司资金审批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卡资金流转记录、苏宁易购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罗某甲、谭某某、石某某、徐某某、詹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林某甲、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甲、曹某甲明知他人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仍然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曹某甲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林某甲、曹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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