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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100万元,提交了被告所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100万元,提交了被告所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0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文妙
审判员:杨英媛
审判员:高山

书记员: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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