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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
被告:张某某。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曹维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婷

书记员:任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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