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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曹维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婷
书记员:任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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