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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朋,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现住该村。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无极东路22号。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 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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