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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杨某甲
杨某乙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赵宏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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