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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李某

(2016)冀0923民初997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艺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张某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逾期不还按欠款金额每日承担3%的违约金,同时约定由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偿还借款,被告李某未履行保证义务。
故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张某、李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所致,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逾期违约金不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计算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6月2日至归还日的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所致,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逾期违约金不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计算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6月2日至归还日的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耿艺凯

书记员:邰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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