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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仝某

原告曹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仝某,住定州市。
原告曹某诉被告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强,被告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为原、被告离婚时,被告是否隐瞒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客观存在。对此,原、被告均提交了各自的证据。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有没共同财产存在的事实。商业经营有赔有挣,单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商业经营的行为事实,并不能当然的证明有共同财产的存在。原告要求分割财产,就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为原、被告离婚时,被告是否隐瞒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客观存在。对此,原、被告均提交了各自的证据。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有没共同财产存在的事实。商业经营有赔有挣,单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商业经营的行为事实,并不能当然的证明有共同财产的存在。原告要求分割财产,就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田航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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