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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孟某甲等与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孟某甲
郝某
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曹某。
原告孟某甲。
原告郝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下称三泉井某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卓奇。
原告曹某、孟某甲、郝某与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莎莎、韩玉成、冯境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某甲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告三泉井某委会法定代表人孟卓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4年国家农村土地实行一轮承包时,原告全家以父亲孟某乙为户主,与原告三人为成员,分得四人份的土地,共计9.65亩,其中位于十八亩地3.27亩、十五亩地2.5亩、北坡3.1亩、西岗子0.5亩、三十亩地0.28亩。
1999年二轮延包的时候,被告将原告承包使用权项下的土地,与其兄孟凡科家合计登记在了一起,发放了一个使用权证书。
2013年秋,原告承包的十八亩地、十五亩地项下的土地被村委会开发占用,村里其他村民都领取了占地赔偿款,可是被告就是拒绝将原告的赔偿款发放给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给付占地赔偿款57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地是征了,但征地补偿款谁也没有领取,因合同持有人(已逝去)的儿子嫌征地补偿款少,没有领取。
村委会的意见是谁持有承包合同,村委会给谁占地赔偿款。
本院认为: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未通知原告一家来村委会签定承包合同情况下,将原告一家四口人的地按孟某甲一口人的地合并到孟凡科家的承包合同中,且在未征得原告孟某甲同意的前提下,即与孟凡科签定了二轮承包合同,导致了孟某甲一家未能参与村集体二轮承包,剥夺了原告曹某、郝某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该行为明显欠妥。
依据农村土地二轮时,该村“减人不减地,增人补地”的原则,村委会在孟凡科家增加一口人的情况下,未给予增补土地,且对该户承包土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故应认定诉争的“十八亩”和“十五亩”地块属孟凡科合同书中五口人共同承包,孟某甲仅占五分之一的份额。
依据村委会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孟某甲家的承包地中有“十八亩”和“十五亩”地块,共计5亩(实际为4.41亩)。
三原告未能与村委会签定二轮承包合同,责任在村委会,三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不能丧失。
在该部分承包土地流转后,三原告理应取得土地补偿款。
原告曹某、郝某在二轮承包前,虽已转入城镇户口,迁入县城居住,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孟某甲发放孟凡科二轮承包合同中4.41亩土地征地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即78712.5元。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委会补偿三原告孟某甲、曹某、郝某征地补偿款314850元(4.4189243.2元-78712.5元)。
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孟某甲、曹某、郝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三原告负担2392.5元、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负担23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未通知原告一家来村委会签定承包合同情况下,将原告一家四口人的地按孟某甲一口人的地合并到孟凡科家的承包合同中,且在未征得原告孟某甲同意的前提下,即与孟凡科签定了二轮承包合同,导致了孟某甲一家未能参与村集体二轮承包,剥夺了原告曹某、郝某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该行为明显欠妥。
依据农村土地二轮时,该村“减人不减地,增人补地”的原则,村委会在孟凡科家增加一口人的情况下,未给予增补土地,且对该户承包土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故应认定诉争的“十八亩”和“十五亩”地块属孟凡科合同书中五口人共同承包,孟某甲仅占五分之一的份额。
依据村委会于2015年8月6日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孟某甲家的承包地中有“十八亩”和“十五亩”地块,共计5亩(实际为4.41亩)。
三原告未能与村委会签定二轮承包合同,责任在村委会,三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不能丧失。
在该部分承包土地流转后,三原告理应取得土地补偿款。
原告曹某、郝某在二轮承包前,虽已转入城镇户口,迁入县城居住,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孟某甲发放孟凡科二轮承包合同中4.41亩土地征地补偿款的五分之一,即78712.5元。
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委会补偿三原告孟某甲、曹某、郝某征地补偿款314850元(4.4189243.2元-78712.5元)。
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孟某甲、曹某、郝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三原告负担2392.5元、被告怀来县东花园镇三泉井某村民委员会负担2392.5元。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韩玉成
审判员:冯境涛

书记员: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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