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人员,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8甲-甲6号、甲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P5DMD92。负责人:谭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卢日、营口均鼎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因鉴定未果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文辉
书记员: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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