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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唐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曹某某诉称,原告2013年4月2日购买了一辆吉利英伦汽车,4月8日注册登记牌照号:冀G×××××,车主为曹某某,2013年4月24日,被告约宋雪昆见面后,将车强行扣留。经询问宋雪昆得知市百麟建材有限公司薛奇志与唐某某有高利息贷款,宋雪昆做担保人,所以把宋雪昆所驾驶的车扣留。2016年7月21日,由于该车违章停车,明德北派出所民警通知我把车幵回来。经派出所解决,我返还了他车上的杂物钥匙等,而王某某以各种理由不返还我的车钥匙,该车在扣押期间共行驶了6万7千多公里并有损伤。我认为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我无任何关系,没有理由扣押我的车辆。并且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卖给王某某。被告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唐某某、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唐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丰镇市新区贵苑快捷宾馆,王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张家口市沽源县长梁乡六道沟村42号,且原告不能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证据。根据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规定,该案应该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丰镇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提交住所地证明不属于桥西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第一被告唐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唐某某、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丰镇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欣

书记员:凡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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