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曹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王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