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申请人曹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曹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石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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