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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尹某某、许国云、铁力市年丰乡长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许国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年丰乡长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德军,职务:主任。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许国云、铁力市年丰乡长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山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被告尹某某、许国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被告铁力市年丰乡长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尹某某、许国云立即排除妨害,将其承包的水库开闸放水,排除曹某某被淹土地内的积水。2、要求三被告赔偿曹某某因土地被淹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7年1月26日尹某某的父亲、许国云的丈夫尹志华承包长山村委会的年丰水库,承包期30年。2007年尹志华去世,尹某某继续管理经营年丰水库。从2017年春季开始尹某某故意不排放水库的蓄水,导致水库蓄水外溢后流入曹某某等村民的土地,土地被水淹后无法耕种。曹某某等村民找到长山村委会和年丰乡、市政府。2017年8月尹某某和长山村委会、年丰乡政府及被淹土地部分村民签订协议,尹某某保证不再淹村民土地。2018年3月份水库蓄水开始外溢,尹某某又故意不开闸放水,导致曹某某等15户村民20多垧土地被淹,曹某某等村民多次找到尹某某和有关部门解决此事,但尹某某就是不放水,尹某某的行为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长山村委会在尹某某承包期间对其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应对村民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尹某某、许国云辩称:2017年8月,因长山村等数名农户(不包括本案曹某某)长期侵占水库内土地违法开荒与尹某某之间发生争议,经铁力市年丰乡人民政府,长山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保证临近地块农民水稻不被水淹,乡政府、长山村及涉及到临近地块农户要积极配合,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水库版图L-52-41-A-3的测量工作,确定年丰水库库容面积及四至,测量结果作为今后确定水库承包方及农户权属的依据。但此项工作至今未能完成。水库水位现处于正常水位状态,没有证据证明曹某某耕地被水库水所淹。曹某某所提出的损失无证据证明,应依法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长山村委会辩称:水库是尹某某、许国云管理,水库涨水的原因是因为尹某某、许国云拒不开闸放水。我村召开会议决定收回水库,尹某某、许国云拒不归还水库。综上,我村履行了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在其他二被告,与我村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曹某某所提供的证据(1)(3)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两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曹某某提供的证据(2)(4)尹某某、许国云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三组证据均系年丰乡长山村委会所出具,证实曹某某所开荒地耕种的面积不一致,且该开荒地未在长山村委会土地台账中予以记载,故本院不予以采信。曹某某提供证据(5)系曹某某耕地被水淹没现状的照片,尹某某、许国云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照片中没有体现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无法辨别照片所显示的内容,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尹某某、许国云提供证据(1)曹某某及长山村委会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尹某某、许国云提供的证据(2)(3)曹某某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证实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
长山村委会提供证据(1)(3)尹某某、许国云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属证人证言,因出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本院不予采信。长山村委会提供证据(2)系年丰乡政府、铁力市水务局、及长山村委会等部门所出具的文书,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信。长山村委会提供证据(4)系该村2017年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本案发生在2018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许国云与尹志华系夫妻关系,尹志华与尹某某系父女关系。尹志华(乙方)于1997年1月26日与铁力市年丰乡长胜村(后更名长山村)(甲方)签订《年丰水库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尹志华在2007年去世。尹志华去世后,该水库由尹某某、许国云负责管理。曹某某所耕种水田地与该水库相邻。2017年8月,铁力市年丰乡政府、长山村委会、水库周边农户(不包括曹某某)与尹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年丰乡政府、长山村委会、及临近水库地块农户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于2017年年底完成年丰水库版图L-52-41-A-3的测量工作,确定年丰水库的库容面积及四至,测量结果作为今后确定水库承包方及农户权属的依据。至今没有确定出年丰水库的库容面积及四至。
本院认为,曹某某所耕种土地与尹某某、许国云所管理水库相邻,双方形成的是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在2017年8月,水库管理人与年丰乡政府、长山村委会及水库周边农户签订协议,在2017年年末确定年丰水库的库容面积及四至,但至今各方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出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测量结果,本院无法判断本案争议地块是否在年丰水库库容面积之内或者之外,曹某某亦未提供出其所耕种临近水库边缘土地的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其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据,本院不能确定水库管理人是否对曹某某的土地构成侵权。故曹某某要求水库管理人尹某某、许国云开闸放水排除其农田积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曹某某要求尹某某、许国华、长山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书刚
审判员 丁珊
审判员 关守敬

书记员: 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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