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张宇声,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高荣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来、郭某某、高荣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共计10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会军 审 判 员 田继青 人民陪审员 张玉芸
书记员:周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