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风,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殷豪,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魏 伟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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