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向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某某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自愿缴纳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向某某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桂
书记员:向小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