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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齐东风、易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齐东风
易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负责人:李志谦,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齐东风、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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