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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张道清(湖北枝江中联法律服务所)
曹某某
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道清,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长:余建华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李明喜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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