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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邯郸市锅炉厂工会委员会等与邯郸市博某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锅炉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389号。法人资格证书号码:工法证字第030200116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娟。
原告:乔道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平,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博某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路东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曹某、邯郸市锅炉厂工会委员会、乔道亭诉被告邯郸市博某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依法受理该案,原告曹某、邯郸市锅炉厂工会委员会、乔道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某、邯郸市锅炉厂工会委员会、乔道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燕
审判员 李学功
审判员 李瑞敏

书记员: 杜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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