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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虎诉青县人民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文虎
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青县人民医院
李树贤
沧州市中心医院
陈跃峰
马荣霞(河北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文虎,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人民医院。
地址青县104国道西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213532-X。
法定代表人李书彦,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贤,职务医务科主任。
被告沧州市中心医院。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6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198388-8。
法定代表人温秀玲,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峰,职务医学影像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荣霞,沧州市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文虎与被告青县人民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虎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文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文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文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文虎承担。

审判长:姜庆余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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