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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贾国旗、肖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国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继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贾国旗、被告肖某某、被告郭继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韦安兵
代理审判员 康瑞娇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 杨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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