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宫某某
张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被告宫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朝辉,任经理。
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西环北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鹏勃
审判员:李静萱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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