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海
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李光明
向某某
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原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金涛、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光明,男,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被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海、姜某某诉被告李光明、向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海、姜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海、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文海、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海、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文海、姜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其斌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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