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霍北村东。
法定代表人:尹爱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有与被告邯郸市万红物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曹某有负担。
审判员 郑文肖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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