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与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白家强
向某某
郑某某
周立魁
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曹某某。
原告白家强。
原告向某某。
原告郑某某。
原告周立魁。

原告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某(周立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诉被告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于2016年4月7日以所诉被告的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曹某某、白家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共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诉被告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于2016年4月7日以所诉被告的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白家强、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曹某某、白家向某某、郑某某、周立魁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周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