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灵某某灵某镇大吴某某村民委员会
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某。
被告灵某某灵某镇大吴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保群,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灵某某灵某镇大吴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灵某某灵某镇大吴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保群及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旧宅基在拆迁改造之前一直由曹栓来居住,被告灵某某灵某镇XX村村民委员会已就拆迁问题对曹栓来进行补偿,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诉争旧宅基享有使用权,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原告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旧宅基在拆迁改造之前一直由曹栓来居住,被告灵某某灵某镇XX村村民委员会已就拆迁问题对曹栓来进行补偿,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诉争旧宅基享有使用权,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原告曹某某。
审判长:辛卉
审判员:曹云社
审判员:周哲哲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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