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成某。
委托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29号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4826-2。
法定代表人秦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甘小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某诉被告重庆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60元,减半收取85280元,由原告曹成某承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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