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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石家庄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九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晨,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米4600元,总价为238878元购买被告位于元氏县中鼎华庭小区门口商铺,面积为51.93平方米。可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为40.3平方米。经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为石家庄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石家庄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同肖

书记员:张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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