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群(系被告之子),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卜文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卜文某就原、被告婚后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分割协议书之效力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卜文某赠与给曹某某上列房屋50%的产权份额。由于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的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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