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小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凤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正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严水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星,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白马路3-109号、3-202号、3-302号。代表人:王强,系该行行长。

上诉人曹某、叶某、曹小燕、程凤琴、左正启、严水英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叶某、曹小燕、程凤琴、左正启、严水英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叶某、曹小燕、程凤琴、左正启、严水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叶某、曹小燕、程凤琴、左正启、严水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叶某、曹小燕、程凤琴、左正启、严水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孟华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