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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48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没有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原告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持22.4被告解除合同和给付所欠租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没有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原告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持22.4被告解除合同和给付所欠租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海龙
审判员:殷跃进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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