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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宜昌三峡中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曹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系曹某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轩,湖北紫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
宜昌三峡中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4247595G,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仲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
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4470XL,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元,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婷,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民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曹某与被告
宜昌三峡中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民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医疗费100000元。申请人曹某提供了宜昌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住院患者每日清单。2018年2月5日,经过庭审确认,截止2018年2月3日,申请人曹某在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为165950.72元(已付162000元、欠费3950.72元),其中被申请人
宜昌三峡中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已经预付医疗费95000元,其余67000元为曹某自筹,目前曹某需继续治疗,但因经济困难欠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需继续治疗,但经济困难导致住院欠费,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先予执行的数额应为已花费的医疗费165950.72元扣减95000元,暂定为70000元,以确保曹某能够及时得到继续治疗;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
宜昌三峡中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民兵先行向申请人曹某给付医疗费7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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