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辉,(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五里墩村滨湖西路环保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徐某、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曹某某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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