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强
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左某某
李某
原告曹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强与被告左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志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志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保全费210元,共计345元。
由原告曹志强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曹志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保全费210元,共计345元。
由原告曹志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