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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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