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范某船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范某船。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范某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审判员:张丽芳
审判员:孙婷婷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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