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次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占明、刘江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某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801184-4。
法定代表人:孙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少贤,该公司职员。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元某某鑫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于2016年8月19日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路英
书记员: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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