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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安、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建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占露,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129320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周旺银,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62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曹建安为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号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德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卫、倪志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建安以及被上诉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卫

书记员: 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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