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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国与金某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建国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金某记

原告曹建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记,农民。
本院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重新审理曹建国与金某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建国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建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建国负担。

审判长:孟昭立
审判员:许贵山
审判员:范玉刚

书记员:杨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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