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国
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
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贾春英
原告曹建国。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地址武某县城。
负责人周冬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春英。
原告曹建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第三人贾春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诉至本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第三人贾春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国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曹建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曹建国负担。
审判长:付俊领
审判员:贾谊
审判员:史成龙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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