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
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文,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原建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原告曹某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大庆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姚鹏方
审判员 王东辉
审判员 胡海陆
书记员: 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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