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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庆春与沈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庆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天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继华,经理。

原告曹庆春与被告沈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曹庆春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庆春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庆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0元,由原告曹庆春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 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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