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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昌彪,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芬,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应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丁应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  毅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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