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召弟,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昌彪,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芬,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应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丁应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上海狂飙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邵 毅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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