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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韩某、及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朋宇,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及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及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曹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素辉

书记员: 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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