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人: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系曹某之兄。
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因申请人曹某、曹某与被申请人奚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奚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奚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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